- 时间:2026-07-31 10:30:23 来源:韩漫 阅读次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觉,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秩序,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关于工程承发包,个人执业、企业资质等方面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守牢法律底线,有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案例 17:投标人串通投标
2025年6月,在南京某市政工程(中标金额9048.13万元)投标中,11家投标人技术标施工方案电子文档最后一次保存者的作者署名中,存在6家一致、3家一致和2家一致的情况,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依法对11家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共597.18万元,对11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共35.83万元,并对11家投标人进行了市场信用公示惩戒。
案例 18: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25年4月,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快速路新建工程部分管道改造项目(中标金额405.87万元)投标中,出具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与事实不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2025年10月,江苏省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2.25万元和0.12万元。
案例 1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024年6月,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城市排水防涝项目监理服务与其他4个项目整合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标段招标,但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未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未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存在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2025年11月,江苏省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将其违法行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 20:投标人串通投标
2025年8月,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安置小区消防维修项目(中标金额642.36万元)投标时,存在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的情况。经调查发现,2家单位上传投标文件行为均在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2026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家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32118.45元和1605.93元。
案例 21:投标人串通投标
2025年9月,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县房建施工项目(中标金额470.39万元)投标中,上传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存在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2月23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对两家公司各罚款2.399万元,分别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各罚款0.1223万元、0.12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