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09-11 16:51:49 来源:韩漫 阅读次数: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核心环节,既关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关乎市场公平竞争与营商环境优化。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即日起,我们将开设“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聚焦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行业,希望各市场主体能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助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在A工程投标过程中,某三家公司将单位资质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且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承诺,涉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024年1月7日,区住建局接到举报,陆续约谈涉案相关人员,形成调查材料。2024年3月19日,将该案相关材料移交至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5年4月至6月,区住建局分别对三家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家公司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327461.00元、16373.00元、合计1031502.00元的罚款,现已结案。
案例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在某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三个子标段招投标中某两家企业存在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且机器码相同的情况,存在串通投标嫌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开展立案调查、证据固定、当事人询问、事实复核等工作,查清全部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对三起案件合并作出行政处罚:
1.某招标代理:合并处罚款人民币99000元;法定代表人尹某合并处罚款人民币6336元;直接责任人员(原公司员工)李某合并处罚款人民币6336元,相关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2.某投标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0815元;对直接责任人于某某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228元,相关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思考启示:
一、如何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五)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七)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二、如何识别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除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外,还可通过技术检测手段对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制作工具MAC地址等特征码进行对比,对技术标雷同性分析、经济标错误雷同性分析、清单对比等进行快速识别。
三、如何有效防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升投标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二是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升技术监测手段;三是建立健全投诉机制,鼓励社会监督;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