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漫

关于细化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的 通知
  • 时间:2026-09-04 09:07:31 来源:韩漫 阅读次数:

各县区(功能板块)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范排斥竞争、设置不合理门槛等问题,提升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与项目实施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要求,现就实施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密项目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公示主体与责任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落实公示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示内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江苏省住建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2025版)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以及联系方式等予以公示。涉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不宜公开的资料”或依法不应公开的资料,可在公示版本中做脱敏处理,但不得通过删减实质性资格条件、评审标准、技术要求来规避监督。未确定的时间节点可暂不标注。

四、公示时间与渠道

1.公示时间: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进行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发布当日不计入。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应适当延长公示期。招标人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公示所需的时间,确保项目招标顺利推进。

2.公示渠道: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登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招标文件预公示”模块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对招标文件进行提前公示。

五、异议处理与文件调整

1.公示期间接受潜在投标人、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与异议,招标人应及时受理、研究、答复。

2.对公示期收集的合法合规意见,招标人应完善招标文件;确需重大修改的,重新公示后再发布正式文本。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完毕,方可发布正式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可就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建议时,应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六、其他要求

1.严格执行示范文本,严禁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确保公平竞争。

2.按时规范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简化或延后公示。

3.招标文件提前公示的公示页面截图(含时间戳)、收到的意见建议清单、招标人研究处理记录及修改说明等材料,应作为项目招投标全过程档案的组成部分,上述材料招标人应留存备查。

4.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公示时间、内容完整性及意见采纳记录等。对未按规定执行提前公示制度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全面落实招标文件提前公示要求。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韩漫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