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26-10-24 07:43:09 来源:韩漫 阅读次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觉,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秩序,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房屋市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关于工程承发包,个人执业、企业资质等方面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守牢法律底线,有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案例 27: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作业违法分包案
2026年4月22日,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所承包的木工作业劳务违法分包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2月3日,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自然人仲某签订《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公司承建的木工作业劳务分包给无劳务作业资质的仲某个人,分包范围包含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及现场指令范围内全部木工作业,具体含模板制作、安装、拆除、清理、刷隔离剂、材料场内转运、码垛、成品保护、工完场清等工作内容。该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所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东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5368元、3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 28:某项目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案
2026年3月,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处置某项目欠薪线索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涉嫌违法分包,向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相关线索。经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调查、核实取证,查实该项目施工单位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所规定的违法分包情形,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和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76334.80元、4427.4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 29: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案
2026年4月9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某饭店改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经理李某已离职,当事人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现场无项目经理履职。2026年8月6日,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27日完成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新项目经理进场后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全过程严格履职,相关履职痕迹资料完整,弥补了现场管理的漏洞。当事人按要求完成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新项目经理在岗履职,符合裁量基准中“按照要求改正的”相关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