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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漫 关于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清标工作质效的通知
  • 时间:2026-08-17 08:45:41 来源:韩漫 阅读次数:

各县区(功能板块)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连建发〔2025〕145号、连建发〔2025〕219号等规定,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机器辅助筛查、专家核心评审、招标人闭环复核”评审机制,现就提高建设工程清标工作质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全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全面推行“电子化清标+智能辅助评审+评标报告复核”工作机制。清标报告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电子化清标生成的客观数据可作为清标报告参考依据,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应当组织人员对评标报告开展复核。

二、规范电子化清标工作,强化数据参考作用

(一)明确系统功能定位。依托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智能辅助清标模块,对资质资格、项目负责人锁定、业绩抓取、单价雷同、不可竞争费、MAC/硬盘序列号、报价规律性等内容开展智能核查。

(二)严格清标结果采信规则。招标人组织清标时,智能清标系统输出的客观项结果,经清标人员甄别后可作为清标报告组成部分;系统标记“异常”的,清标人员应当逐项截图留存、分类列入偏差表。

(三)厘清人机工作边界。智能清标仅替代人工完成客观量比与算分校验,电子清标系统无法完成的工作,须由清标人员进行校验、核实和补充。

(四)明确清标工作时限。应当在开标后8小时内完成智能清标(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须及时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备,清标完成后将清标报告提交评标委员会审阅。

三、落实评标结果“回头看”复核要求

在评标委员会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应当组织开展“回头看”复核工作,形成《评标结果复核意见书》归档留存。

(一)明确复核责任主体。复核工作由招标人内控小组牵头开展,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邀请行业资深专家和法律顾问参与。

(二)建立“回头看”必查清单。一是智能清标标注的异常项,包括业绩造假、项目负责人锁定、单价雷同、不可竞争费违规等,评标委员会是否逐一响应并依法处置;二是客观分与智能评审是否一致;三是否决投标、入围剔除、低价预警等环节是否全程留痕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四是是否存在综合评估法主观分畸高畸低、答辩代答、暗标泄密等违规情形;五是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清标硬伤是否完成闭环处置。

(三)规范复核问题处置路径。招标人发现存在遗漏或错误的,应当书面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原评标委员会现场复核后,明确原评标结论是否有效。确认原评标结论存在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纠正后重新形成评标报告,招标人再予以公示。

(四)压实复核主体责任。未按要求组织“回头看”、无复核意见直接公示的,视作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约谈处理。

四、理顺清标与复核衔接流程

项目开标后,招标人依托系统智能辅助开展清标,清标人员甄别后确定是否采信智能清标结果,并进行人工复核,据此形成清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结合清标报告开展评标工作。复核意见、清标报告、系统日志一并归入项目招投标档案,留存备查。

五、强化工作保障与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保障智能评审系统全市版本统一、数据可追溯,并不断迭代升级数智化系统;各县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将本通知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韩漫

                                    2026年8月14日